认购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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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凯旋会 】 认 购 须 知

    欢迎阁下莅临【凯旋会】,【凯旋会】是由广州凯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敝司”)开发,并经过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销售的商品房。敬请阁下在购买之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须知。如阁下有任何疑问之处,敬请随时致电咨询。

一、购房须知
   ◆ 敝司可销售之物业,均由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房屋所有权证,确认房屋的产权属购买者所有,使用处分权均受国家法律保护,阁下拥有自由买卖、出租、继承和转让的权利。
   ◆ 敝司销售之物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使用年限均被广州市政府规定办理,住宅用地为70年、地下车库用地为50年。

二、付款办法
    认购者须按指定时间缴纳楼款,逾期者视作自动放弃,所购单位不予保留。
   ◆ 付款地点
      1)广州市环市东路368号花园大厦1026室财务部 联系人:冯湘
         联系电话:83338999-1021至1026
      2)广州市明月一路11-23号凯旋会现场 联系人:沈慧红
         联系电话:87382333
   ◆ 付款方式
      1)现金
      2)POS机(刷卡-广东银联卡)
      3)支票(抬头写:广州凯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4)转帐(开户名称:广州凯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北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
         账户:44-037301040003997(440420301012000081020)

三、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 阁下在认购时敬请备齐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四份、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若单位购房,请备齐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壹式贰份,首期楼款以及应缴税费至广州市环市东路368号花园大厦1026室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已选择的付款方式缴付楼款及相应的税费。如阁下选定的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则须同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若阁下在指定的时间内未能缴付楼款及办理上述手续,则视为阁下自动放弃认购,敝司有权对预定单元另行处理,而无须提前知会,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 阁下须认真按照所选择的付款方式按期准时缴交楼款及有关税费。

四、购房税费
   ◆ 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缴付以下税费:
      1)契税:成交楼价的3%(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预缴1.5%,收楼时交1.5%)
      2)印花税:成交楼价的0.05%
      3)交易手续费:¥3元/M2
      4)权证综合费:预收1000元 /套
      5)上述费用为发展商代收代付,最后以政府相关部门的发票为准,多退少补,如有任何变化则以政府的最新规定缴付费用。
  ◆ 如遇政府部门调整税费或增收新的税费,则按政府的最新规定缴付费用。

五、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及费用
  ◆ 办理银行按揭敬请提供已缴楼款收据原件(银行需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份、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指定银行开户存折一本、月供款证明,包括工作单位月收入证明(原件)、银行存折、存单、房地产权证,本人为法人代表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以上资料可视银行所需另作补充。
  ◆ 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费如下(仅供参考,具体以各银行最终收费为准):
     1)按揭合同公证费:300元/宗
     2)按揭合同抵押备案登记手续费:275元
     3)印花税:贷款额×0.005%
     4)保险费:按揭金额的0.1%×90%×按揭年限(二至五年,含五年)
               按揭金额的0.1%×80%×按揭年限(六至十年,含十年)
               按揭金额的0.1%×60%×按揭年限(十一年以上)

六、交楼时需缴付的费用
  ◆ 有线电视初装费:350元/户
  ◆ 管道煤气初装费:3500元/户
  ◆ 物业维修基金:首次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以后按每平方米2元计收,累计不超过房价款的2%(如交楼时政府有新规定,则按政府新规定执行)。

七、注意事项
  ◆ 若阁下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并于签证前需变更买受人姓名、转换认购单位、改变付款方式,须经敝司书面同意,另须缴付变更手续费5000元/套。
  ◆ 若阁下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并签证,则不得变更买受人姓名、转换认购单位、改变付款方式。
  ◆ 如因阁下自身原因导致银行按揭不获批准,请阁下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选择其他付款方式并缴付楼款,否则视为阁下自动放弃,敝司有权对其所预定之单元另行处置,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附注:
    a)以上条款敝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b)所有图则均不能作为面积度量之基准,其他一切未列明事项或上述资料如更改则以政府有关部门最近批准的图则及法律文件为准。不便之处,敬请原谅。